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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投资大型工业项目优惠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促进全市工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打造能源工业产业集群,助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油煤气开发大型工业类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引资决策领导小组核准,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型工业类项目,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将大型工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给予推进,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争取中、省列入专项规划。积极落实道路、天然气、生产生活用水、供热等配套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营运需求,将电网变电站配套至项目区附近,变电站至厂区及厂内用电由企业自行配置。协调通讯部门将通讯网络配套至项目区红线。对有自发电的企业,原则上按“统上统下”电网政策执行,具体由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签订供电协议。
 
第五条 所有市、县级审批、审核事项,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中、省部门审批的,由市、县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第六条 根据项目进度需求,优先配置用地指标,分批办理市、县用地报批,每批申报用地时间不超过6个月,确保项目用地。
 
第七条 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建成后,由同级财政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外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土地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由财税部门按规定当年足额收缴,次年市、县财税部门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第九条 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其他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和第四、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市、县财政按年度返还企业,作为政府补助,列为企业不计税收入,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市、县收缴的先缴后返。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包抓领导,一个推进班子,一个责任部门,一名特派员的“五个一”包抓责任制。每个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包抓,推进班子成员要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加强效能督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派员由责任部门选派一名县级领导担任,全程协助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协调有关事项,一包到底,直至项目建成。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企业“宁静日”保护制度,每月第一周为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部门到企业集中检查时间,除涉及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突发性事件外,其它三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宁静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须经县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行选择项目评价、评估机构,任何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指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项目区移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企业职工在住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市、县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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