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公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7 点击:次
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公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颁布日期:2012-12-12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 公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 第54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12年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