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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根据国际排名,在欧洲,瑞士是仅次于丹麦之后基础设施最发达、维护最好的国家。即使在恶劣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下,服务和使用的可靠性随时都能得到保证。市场自由化进程鼓励在各个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内开展自由竞争。
交通运输
瑞士产品和服务流通基础设施位居欧洲第四。瑞士政府的交通政策旨在提高该国作为商务选址的质量,对日益增加的车流量的管理与环保相协调。以公路和铁路运输为主。
公路:瑞士是欧洲大陆公路系统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每平方公里就有1.7公里公路。公路:总长71293公里,分国道、州道、镇道,其中国道1759公里,为公路交通主干。公路网四通八达,遍及全国。拥有目前世界上最长的公路隧道-圣哥达大隧道,总长16300米。且行驶不需要收取隧道费。
3.5吨以下的本国和外国机动车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必须有机动车标签(目前价格40瑞士法郎),一年内有效,可以在海关、邮政局、加油站和火车站购买。
重型货车需要交纳按里程计算的重型车费用(MRHVT),收取的费用水平按照车的重量及其排放类型(Euro 0-III)来确定。截至2005年,允许在瑞士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最大重量为40吨。从巴塞尔行驶到基亚索,40吨的卡车可能要支付170欧元到230欧元(约220美元-295美元)的过路费。超过3.5吨重的车辆不允许在夜间或周末在瑞士公路上行驶。
铁路:总长5049公里,全部电气化,铁路密度居世界前列。每年乘坐火车者达2.5亿人次。
在客运方面,与欧洲高速铁路网络相联对瑞士具有极大的经济和战略意义。这正通过持续改善连接到瑞士周边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以及法国TGV网络的IC/ICE、以及对主要交通要道的逐步升级来实现。最近开通瑞士高原的高速铁路延伸段使得各大主要城市之间的交通时间明显缩短从而实现了半小时转运。其成效是125个大型车站间的52%路段的行驶时间缩短了5分多钟。瑞士联邦铁路局运营约占整个铁路网络60%。由于其公共交通网络的准时和可靠,瑞士人是欧洲旅行最频繁的人。
瑞士对自由进出货运铁路交通和在某些区域自由进出客运铁路交通的准许增强了其铁路的竞争力。
空运:主要国际机场有苏黎世机场和日内瓦机场。瑞士航空公司航线总长51.3万公里,有飞机715架。2005年3月,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与瑞航签署收购协议。
苏黎世机场是欧洲最重要的枢纽之一,其业务增长高于全球空运平均水平,客运量排名十五,货运量排名第五。该机场目前有飞往70多个国家的140个目的地航班。瑞士四分之三的空运是通过苏黎世的货运枢纽处理的。位于日内瓦和巴塞尔的另两个国际机场也正日益成为重要的货运机场,尤其针对快运和快递业务。这些机场临近城市中心,开设到欧洲重要商业中心的早航班和晚航班以及一些到外国地区的直航。伯尔尼(Bern)、卢加诺(Lugano)、圣加伦-阿尔滕莱茵(St. Gallen-Altenrhein)的地方机场每日提供航班飞往欧洲各地。锡永(Sion)和圣莫里滋-萨梅丹(St. Moritz-Samedan)开设周期性商务航班。 商业空运的报关也可以在其它地方机场进行。
水运:有水路航线1214公里。瑞士拥有21艘海运货轮。目前海运总吨位705508吨。重要港口为巴塞尔。
管道运输:有输油管道108公里。天然气管道1986公里。
能源供应
瑞士整个国家的能源分配是非常优化的。供电是满足瑞士能源需求的重要元素。在与其它国家进行比较时,值得注意的是各种发电站的密集和分散分布特征。瑞士超过五分之一的能源消耗都是由国内发电(核电占40%)解决的。瑞士是欧洲的“蓄电站”,并已与欧洲电网联接,这样,即使在用电高峰的时期也能保证供电。天然气和矿物油同样能保证供应。而对于机动车而言,瑞士拥有一个3,500个加油站组成的密集网络。
电力市场正在逐步解除管制。这最初有益于大额消费者。从2007年初开始,每年能源消耗量超过100,000千瓦时(KWh)的最终用户就可选择供应商。随着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对定价结构的影响也会增强。但天然气市场的自由化需要的时间会更长一些。
电信
电信基础设施是商务选址时最重要的三个因素之一。瑞士的人均电信行业投入全球领先。个人互联网使用率居欧洲第二,电子商务则排名第三。政府在瑞士电讯(Swisscom)所持的65%股权将逐步减少,使以前的垄断供应商参与竞争联盟。瑞士电讯不再是电信服务的唯一供应商,这促成了价格的良性竞争,市场容量也显著增加。瑞士和美国之间的三分钟固话通话费之便宜排全球第二。
竞争已经达到“终点”,瑞士电讯的垄断时代已经终结。瑞士的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连接全球领先,而人均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联线则为全球最多,超过11%的人口使用宽带服务。尽管瑞士的地理条件不好,但所有地区的移动网络覆盖率均很高:三大供应商的网络覆盖了99%的瑞士人口。无论选择哪种网络,所有用户的运行服务均能得到保证。
邮政服务
瑞士邮政提供环球邮政和金融服务,拥有超过2,500个分支机构的密集网络。与其它七个欧洲国家相比,瑞士的邮政局密度最高,分支机构间的距离也最短。
2004年初,包裹投递市场(超过1公斤)实现了自由化。在欧盟,100克以上的邮寄市场已经开放,从2006年起将会扩大到50克以上的信件。因此,瑞士邮政对国内信件邮寄的垄断限制有望在2006年减小到100克。此后垄断领域外的所有邮政服务业务将实现自由竞争。
科技和创业园区
如今,为鼓励和促进企业活动而设的机构和和支持中心构成了经济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过去15年以来,瑞士建立了许多科技园区和创业中心。这些园区和中心的概念和重点均不同。有一些是通过与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发展而来,其它完全由私人发起而建的。它们通常为企业创业和建设阶段提供场地,并辅以优惠的条件、共享的基础设施和其它利益。创业者认为这些中心是良好的联络平台和孵化器。这些中心除了与各州经济促进机构(其部分职能是财政支持者和创始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外,还能提供合作的资源。
银行与金融服务
瑞士银行业的结构
银行业是瑞士经济最重要的分支之一。该行业集中了瑞士超过3%的劳动力,并为瑞士经济贡献了十分之一以上的增加值。瑞士的银行业管理着3.3万多亿瑞士法郎(约2.75万亿美元)的资产,其中一半的财产来自于其它国家。瑞士是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甚至超过了伦敦、纽约和法兰克福,占有35%的市场份额,被公认为国际资产业务管理的全球领导者。瑞士的经济和金融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体现在瑞士的低通货膨胀率、低利率以及瑞士法郎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资产管理和发行承销业务方面)。出众的业绩、优质的服务、成本的透明度以及良好的性价比加强了瑞士作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一)银行体系
和其他国家相比,瑞士银行系统更为清晰规范。开办银行,进行专业证券交易、管理互助基金以及从事某些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获得瑞士联邦银行管理委员会(SFBC)的许可,该委员会目前监管着370多家金融机构。除了最大的国际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瑞士还有许多国内和外资金融机构提供高度专业化的服务。在瑞士的融资投资项目方面,州立银行、地区性银行等也扮演着重要角色。24家州立银行占国内市场30%的份额。银行业主要的行业组织是瑞士银行家协会。
瑞士银行体系发达,银行种类齐全,经营业务广泛,按照资产负债总额、主要业务等,瑞士国家银行将瑞士银行业划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1、州立银行
除日内瓦州和沃州外,州立银行大部分由州来承担经济责任。在组织形式上,除沃州、楚格州、汝拉州、瓦莱州和日内瓦州银行是混合股份制,其他19家州立银行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官方性质机构,其自有资本来源于州,所获盈利的一部分也必须按所在州的银行交纳给州政府。州立银行均属综合性银行,其优势领域是储蓄和地产抵押业务,同时为所在州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有价证券和外汇管理、小型信贷、出口信贷及租赁等业务。部分州立银行为国有性质,可提供政府担保。
根据2005年的资产负债总额计,瑞士最大的州立银行是苏黎世州银行,其次是沃州银行和伯尔尼州银行。
2、大银行
从资产负债总额、业务量分析,大银行是瑞士银行的重要一环。最初的瑞士大银行有8家,经过多次合并重组,特别是1993年和1997年两次高规格的整合(信贷银行和人民银行、联合银行与银行公司),现在的瑞士大银行仅为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两家,其资产负债总额占整个瑞士银行业的67.1%,雇员人数占银行雇员总数的47%,包揽瑞士40%以上的国内信贷业务及近40%的地产抵押业务。大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资产管理、股票管理、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信用证、担保及金融衍生交易,其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遍布全球。合并后的瑞士联合银行按资产负债总额排名世界第四大银行,瑞士信贷集团在与瑞士第二大保险公司——丰泰保险公司合并后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在私人及公共机构资产管理领域居世界第一。
3、地区性银行和储蓄所
地区性银行和储蓄所的业务领域与州立银行类似,其主要区别是组织的法律形式和业务范围较小。目前,地区性银行功能也在逐步向综合型发展。
4、来富埃森(Raiffeisen)银行
来富埃森银行的创始人是瑞士人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先生,这类银行主要分布在城郊和村庄,采用的是合作社组织形式,服务内容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信贷、抵押业务等服务,类似于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瑞士共有 722家来富埃森会员(连锁)银行,其总部设在圣加仑。
5、其他银行
其他银行主要分成瑞士控股的银行和外资控股的瑞士银行。
瑞士控股的银行主要分为:
(1)商业银行:多为综合性银行,其业务重心是向工商界发放商业贷款并抵押业务,最大的一家是Leu银行;
(2)专门从事股票及有价证券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最大的一家是Union Bancaire Privee银行;
(3)从事个人贷款、消费贷款及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4)其他不易界定性质的银行。
外资控股银行是指在按瑞士法律建立的银行中,外国人持有直接或间接超过半数以上的股本,或者外国人以其他方式拥有对银行的控制权。
6、金融服务公司
自1995年2月1日起,瑞士不再有具备银行性质的金融服务公司,此类公司可选择申请银行营业许可,或者转为不受银行法监督的金融机构。
7、外国银行的分行
指外国银行在瑞士设立的、非独立的分行,它们与外资控股银行统称为外国银行,目前最大的一家是美国的Republic National Bank New York银行。
8、私人银行
这是瑞士历史最悠久的银行,组织形式多样,其债权不只包括银行资本,还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主要业务为有价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股票交易等,但较少从事商业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
瑞士的银行提供品种众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外国货币可自由流通。瑞士是专业管理私人客户和机构投资者资产的中心。凭借其35%的世界市场份额,瑞士目前是跨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全球领袖。凭借专业的客户服务、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瑞士的银行业已确立了其优势地位。有关服务范围的详细信息您可以向各个银行咨询。
1、瑞士银行保密制度
银行客户享有经济活动隐私的合法保护。银行保密制度旨在防止银行擅自透露其客户的信息(《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47条)。更准确地说,这是一个银行-客户保密机制的问题。银行保密制度为国内和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政界以及商界继续支持银行-客户保密制度,尽管这种制度也遭到了瑞士国内和国外的个别批评,瑞士联邦宪法和公民表决权确保了该制度的继续存在。遵守银行-客户保密制度和法律界定的例外披露义务同等重要。如果存入瑞士银行的款项被怀疑与依据瑞士法律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有关,这种情况不受银行保密制度的保护。在税务欺诈的案件中,法庭可以破除银行保密制度,并且能配合外国政府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但如果只是简单的逃税行为,则不提供司法协助,因为瑞士的税收体系基于自行申报的原则。
2、打击洗钱、内部交易和有组织犯罪的措施
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银行在开始业务关系时需要遵守尽职调查的协议,调查客户的身份。该协议适用于:
开立新帐户
开立证券帐户
信托业务委托
保险箱租赁
数额超过25,000瑞士法郎的现金交易
此外,银行新客户必须书面声明所存资产的经济受益人的身份。
内部交易(即非法利用机密信息来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在瑞士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与欧盟签订的有关双边协议,瑞士将为涉及海关骗税或商业走私的洗钱案件提供司法协助。由此,通过洗钱获得收益也是一种海关欺诈,在这种情况下也将提供司法协助。
瑞士政府和银行一直在为打击有组织犯罪而努力。犯罪组织中的任何人员,即使不能证明其参与了个人犯罪,也可将其逮捕;如果有主动协助犯罪组织的证据也足以将其定罪。
瑞士银行金融业监管体系
瑞士拥有世界上最稠密的银行网络,在这个弹丸小国中,聚敛了世界三分之一强的资产财富;如果整个银行体系不能达到规范、严整、有序的要求,是不可能走到今天这一步的,这其中就必须依靠瑞士的银行监管。
1、瑞士的银行监管机制
瑞士银行监管实行两级监管制,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是国家监管机构,也是银行监管最高权力机构。它成立于1935年,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七名成员,但联邦委员会对其没有指示权;银行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除常设秘书处外,有六大部门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分别是:投资基金管理部、银行监管部、大银行监管部、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监管部、法律部及总务部。
银行委员会通过瑞士银行法认可的私营审计公司对银行进行非直接监管,极少通过秘书处对银行进行直接监管;所有银行必须从银行委员会批准的20多家审计公司中挑选一家接受其审查,审计公司定期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由于审计公司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准和独立性直接关系着监管效果,银行委员会也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审计公司进行监控,并有权力撤销对审计公司作为银行审计机构的资格认可,银行委任或更换审计公司也必须征得银行委员会的同意。
瑞士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瑞士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每个银行都具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手段,从而保障整个银行体系供应货币和贷款的中心职能及其信誉,维护瑞士银行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可信的良好声望,为达到这一目的,瑞士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规定银行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银行实行监管:
审批银行的成立
在瑞士,除各州立银行和一些外国银行外,任何银行必须在获得银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才能正式登记注册,开展银行业务;具备下列前提条件的申请银行,经由银行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其成立和开展业务;已获准营业的各银行必须始终准守下列条件,并接受银行委员会据此实施的监管:
(1)银行必须在银行章程和内部管理条例中注明该银行的业务和地域经营范围,并具备和业务活动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每一个银行必须设有分离的业务执行机构和行使监督控制职能、拥有最高决策权的董事会,任何人都不能在业务执行机构和董事会中兼职;银行必须具有内部监控机制,在银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设有直属董事会的内部审计部。
银行业务执行部门必须收集汇总经营情况整理成文,使审计公司及银行委员会能如实了解银行业务情况。银行章程和内部条例及其变更都必须经过银行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在商业注册中正式登记,银行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分行、代表处和代理处,都必须向审计公司和银行委员会申报。
(2)银行必须拥有已由股东缴纳的最低资本,在银行刚刚成立时,这种最低资本通常作为银行的启动资本来弥补因常见的初始经营不力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此后银行的最低资本即表现为自有资本,银行法对银行自有资本的设置有极为严格的规定。
(3)银行业务执行机构和董事会成员需享有良好的声望和私人品质,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银行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银行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对不具备适当专业水准或行为严重违规的人员,银行委员会将责令银行撤销其领导职务。
(4)受外国控制的银行(按瑞士法律设立的、由外国人通过参股直接或间接掌握了半数以上表决权,或由外国人通过其它方式控制的银行)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含有对外经济政策性因素,这些附加条件的设立旨在使瑞士银行能在其它国家具有开展业务的良好条件,在国际业务中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银行成立前的报批义务和对各项经营前提的始终准守义务是瑞士银行监管最重要的预先防范手段;在瑞士,鉴于各州立银行通过国家担保的形式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并具有银行法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因此报批义务和准守义务不适用于各州立银行,联邦各州根据相应的条例对本州银行实施监管。各州可以委托银行委员会对其州立银行进行监管,但银行委员会没有吊销州立银行营业许可的权力;另外,根据瑞士同其它国家间的协议,协约国(特别是欧盟国家)银行在瑞士设立分行、代表处、代理处不必履行报批义务。
2、监管银行遵守营业规则
(l)对自有资产的规定—为使银行能够在不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弥补业务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有能力对银行自身的不动产及营业设备购置进行融资,《银行规则》规定:银行的自有资产和债务要保持适当比例,银行自有资产金额不得低于银行高风险项目金额的8%;自有资产首先要应对的是信贷风险,即因对方无法清偿而遭受的损失;在银行监管中,银行的自有资产可拆算为核心资产和补充资产两部分;瑞士对银行自有资产的规定比通行的国际标准要严格,它构成瑞士银行监管的核心。
(2)对银行流动资产的规定—为及时满足债权人的要求,银行必须拥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即银行必须掌握可动用的资金和易变价的资产,以应对银行短期债务;瑞士《银行规则》规定:银行必须拿出一定的流动资产总量,作为最低限度的应急储备,一旦发生债权人对银行产生信心危机而进行挤兑的情况,在其它银行或机构来承继其债务前,该银行的应急储备必须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银行规则》对银行现金流动资产的规定,首先是为了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相对应,其次才是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以对现金流动资产的监管由银行委员会和瑞士国家银行共同进行。
(3)对风险分摊的规定—银行对单个顾客的贷款和对单个企业的参股应和其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一个担负着巨额债务的债务人陷入支付不能的境地,可能会导致贷款银行的自有资本损失殆尽,甚至资不抵债,因此忽视风险分摊常常会导致整个银行体系陷入崩溃;《银行规则》规定:当一个客户或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一笔参股金额超过其自有资产的一定百分比时,银行必须向银行委员会申报;为限制银行业和其它经济行业的过度结合,银行对某一非金融保险企业的参股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的15%;在非金融保险行业的参股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60%。
(4)对合并审计的规定—银行集团是一个较敏感的体系,债权人和合作伙伴将集团视为一个经济整体单位,集团内一名成员的支付不能常会导致其它成员的信誉受损;因此,为维护它人、同时也是自己的信誉,即便没有法律义务规定和实际参股,银行集团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维护其它成员的支付能力,并应负责其债务;基于这种强迫性的协助义务,对银行集团的每一名成员都不能进行孤立的监管,因为它实际上还承担着银行集体其它成员的风险;所以银行必须编制包括它在国内外所控制的银行、金融机构或不动产公司在内的集团帐目,无论是银行本身、还是整个集团都必须符合自有资产规定,履行风险分摊原则,并拥有适当的流动资产。
(5)对帐目公开的规定—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有义务公开其财产、融资和经营情况,并加以适当介绍和解释,以便债权人能够了解委托其管理自己财产的银行的可靠性,并将不同银行的资信状况加以比较;除私人银行外,所有的银行必须公布年度结算、集团结算、资金流向和半年度结算;为债权人能够加深了解并易做比较,银行必须按照 规范格式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集团结算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全面详细的说明,使专业人士能够从中过一步获得信息。
3、瑞士银行监管的特征
(1)立法完整,为银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和储蓄银行法》》,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努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投资基金法》和《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和《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等。上述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银行委员会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银行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而近年来针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相继出台的《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各种细则性法规的出台又为银行委员会的监管提供了精确的法律尺度;法律的不断完善,不仅从不同层面上规范着银行的经营活动,也使银行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监管机构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高度的独立性
拥有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一人为全职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银行委员会享有绝对的权威,这主要表现在:
银行委员会每年向银行发布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文做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银行委员会对银行和审计机构拥有广泛的询问权和听取报告权,瑞士著名的银行保密法不适用于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银行委员会的信息来源还包括:联邦有关机构、客户和其它第三方的通知和通报,以及各种传媒的报道等。
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机构人员派至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瑞士银行业在逾百年的发展历史中,积累了无数经验教训,经营作风更趋谨慎,识别、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安然渡过了近几十年来发生的数次世界性金融动荡,并能够将个别银行面临的风险在本行业内部消化,但银行监管在瑞士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仍不容忽视;严格的监管促使银行强化风险意识,充实应付风险的资金和能力,使每个银行在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兼济他人,从而牢固着整个银行体系的根基,保障了瑞士金融地位的巩固和声誉;而它的防患于未然的监管措施在发挥着监督、控制和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为瑞士银行业构筑着良好的从业环境与和谐的营业气氛,为瑞士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瑞士金融市场
瑞士交易所SWX是世界十大交易所的重要一员,它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流动资金既是瑞士金融地位的特征,同时又是其成功要素。瑞士市场资本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38%)在欧洲仅低于英国,但远远高于法国(38%)和德国(27%)。瑞士金融机构的高效运作、自由稳定的经济体系、资力雄厚的公共投资机构以及享誉世界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使瑞士占有这一强势地位的坚实根基,同时也使瑞士银行以强劲实力跻身金融市场,无论股票、证券发行方还是投资方都可从中受益。
瑞士交易所不仅是ABB、雀巢、诺华、罗氏、UBS银行、再保险集团等瑞士顶尖大企业热门股票的上市之地,也是国内外新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理想场所。发行方不仅会从高效运作的市场中获益,瑞士的自由经济秩序和较低的税务负担也为发行公司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瑞士交易所,公共投资机构占据市场优势,国际投资者云集,对富有增长潜力的新上市股票有很强的市场需求,这些对于那些准备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电子、通讯和医疗技术行业的增势股票在瑞士交易所中的价格始终高于其它交易所。1996年上市的公司股票被超额认购,绝大多数股票在交易第一天的认购额就远远高于发行价格。
除上面提到的高科技企业外,控股公司也经常选择在瑞士交易所上市。决定选址瑞士的控股公司可以享受非常优惠的税收条件。根据瑞士法律,控股公司具有法律人格,因此大型公共投资机构往往更多地投资于控股公司。
以瑞士交易所1997年和1998年普通股的本益比-每股市价/每股盈利的比例-为基础作比较,可以看出首次上市发行的吸引力所在:所有高科技企业的本益比都高于市场平均值。与美国Nasdaq股票指数相比,该指数汇集的5500家公司为博得投资者的青睐进行着激烈竞争;而在瑞士交易所,成功赢得投资的花费要低得多。作为欧洲第四大交易所和世界第七大交易所,瑞士交易所的投资资本充足,始终吸引着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大笔投资。给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带来安全感的还有一点:瑞士交易所的易变性很小,行情大幅波动的风险低,例如和美国Nasdaq指数相比:
瑞士选择权债券和金融期货交易所SOFFEX是世界第四大、欧洲第一大选择权债券和金融期货交易所。1998年中,SOFFEX宣布与德国期货交易所联营,新组成的EUREX交易所集中经营原两大交易所的金融产品,并以多种货币进行交易,在单一货币-欧元启动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方式将带来决定性的优势。目前,EUREX已和芝加哥交易所(CBOT)联合,后者从1999年7月起全面采用EUREX的电子交易方式,双方还将同时组建一个全球网络以利市场互通,此举将大大缩减交易费用,增加欧美两地间的资金流动,被认为是全球交易市场走向融合的重要标志。
科技与知识产权
科学技术和教育环境
技术革新的步伐越快,一个国家的研发能力对其吸引商业投资就越重要。瑞士的研究工作十分密集。所有相关的指标均显示瑞士在国际上名列前茅。瑞士还是世界第二大最重要的技术出口国。根据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调查,瑞士在技术收支差额方面在全球值得称赞。瑞士每年花费3%的GDP用于研发。在全国的研究总开支中,四分之三来自私营企业。这些资金的57%用于实验性开发,43%用于研究。政府的拨款主要用于基础研究。
私营企业和科学界密切合作。每个大学级和学院级的机构均设有与私营企业合作的协调办事处。创新促进机构KTI/CTI可为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组织合作进行的研发项目提供大量资助。
瑞士的私营业对与国外尤其是欧盟的伙伴合作研究十分感兴趣。与致力创新的国外伙伴合作研发,也能使小规模公司从接触这些公司的专有技术中获利。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定为此类合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并使瑞士能参与欧盟第六个研究框架项目的所有研究课题和活动。
科研机构:
瑞士联邦理工学院是世界最负盛名的学术机构之一。理工学院由联邦政府管理和拨款,在物理、生物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进行高等研究。作为一个小国中大学级的教育和研究机构,它们积极寻求与国际研究机构的合作,开展高级研究,力求吸引科学工作者。
知名大学:
巴塞尔大学 (Universität Basel) :巴塞尔大学成立于1460年,是瑞士最古老的大学,巴塞尔大学有950名教师,其中300名教授女教师占10%,巴塞尔大学的生化系居世界领先地位。
伯尔尼大学(Universität Bern) :伯尔尼大学成立于1528年,1834年今天的伯尔尼大学正式成立。自1870年来,伯尔尼大学是欧洲第一个接收女大学生的大学。
弗里堡大学 (Universität Freiburg/Université de Fribourg) :弗里堡大学是瑞士唯一一所双语授课的国立大学(法语、德语)。
日内瓦大学 (Université de Genève):由欧洲著名改革运动领袖加尔文(Jean Calvin)1559年创办的日内瓦大学,如今是排在苏黎世大学之后学生人数最多的大学。
洛桑大学(Université de Lausanne) :建于1537年络桑大学原来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天主教的神父和正常的教育事业人才。
卢赛恩大学 (Universität Luzern):卢赛恩大学的原身是一所高校,2000年在此基础上发展为瑞士联邦认可的国立大学。它是瑞士最年轻的一所国立大学。
纳沙泰尔大学 (Université de Neuchâtel):纳沙泰尔大学成立于1838年,当时是瑞士一所州立综合性大学。1909年正式成为联邦认可的国立大学。目前,在校学生每年3200名。
圣加仑大学(Universität St Gallen):圣加仑大学是一所以经济、法律和社会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苏黎世大学 (Universität Zürich):瑞士苏黎世大学成立于1833年,是瑞士最大的综合性大学,苏黎世大学的免疫学,人脑研究和分子生物科学享有世界知名度。
联邦理工学院(Ecole Polytechnique Fédérale de Lausanne):洛桑联邦理工学院由9000名研究人员和学生组成,是瑞士联邦第二大新型科技高等院校。
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ETH Zürich):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成立于1460年,有人说,如果要排名的话,苏黎世ETH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是可以平起平坐。
知识产权保护
瑞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非常发达。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的综合保护体系保证了发明和创造成果在国际和国内受到保护。专利申请、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提交至联邦知识产权学会(IIP)。对跨国企业特别有利的是通过一次注册就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负责商业保护权利和版权的组织——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学会(IIP)是所有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版权及其它相关事务的职能中心。有关在瑞士注册的受保护权利的信息可以访问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学会的电子注册数据库。
完善和有效的法律体系还可以起到预防性的法律保护作用:如果第三方已经或者有意图违反知识产权法,并且可能使受保护的权利人蒙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可以介入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瑞士批准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TRIPS协定),并据此调整了本国知识产权立法。
劳动力市场(数据过老)
劳工供应状况
1995年瑞士全国劳工共有378万3,000人,占全国总人口53.6%,其中从事农林业者15万4,000人;从事能源、水利、食品加工、纺织、成衣、木工家具、纸张、印绘、鞋类、及皮革业者,合共32万4,000人;化学及塑料业合占9万8,000人;制造业(包括五金加工、机械、交通工具、电子及电气、钟表及珠宝等)合占38万3,000人;贸易业占51万3,000人、银行及保险业合占21万3,000人、餐旅业22万人、公务员16万人、其它服务业者25万4,000人。外劳人数有97万6,000人,占就业总人口13.8%。
劳动力技能水平
瑞士教育发达,制度完善,尤重职业及专业训练教育,各行各业之员工在结束「学艺」(职训)之后,均先取得「适业证书」始正式就业,故瑞士劳工素质具备独特之优良传统。从整个教育类别(国小、初中、职教、高等职教、专上)分布观之,1994年瑞士全国共有135万2,165名学子;接受初、高职教育之学生人数占瑞士全国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总人数55.2%,系为瑞士各行各业最重要之人力资源。接受专科学校教育者占10.9%,大学高等教育之学子则仅占全国总学生人口之13.3%。
失业率
根据 1995年年底之统计显示,该年瑞士失业率高达 4.2 %,共15万3,316人,已较1994年之17万1,038人(4.7%)减少甚多。惟近年来瑞士高级专业劳力市场有逐渐枯竭之虞,若干行业如餐旅业等劳力市场亦呈供应不足之情况,且瑞士政府严格限制外籍人士入境工作及居留产,此为瑞士投资条件缺失之一。另一方面,由于高等职教及大学生人数之成长速度较就业人口之成长速度为快,乃造成每年受过良好职训或大学教育之高素质人力资源对人力市场呈现供多于求之现象,然事实上却反有无数企业不时慨叹中、高级主管人才之不足与难求,凡此皆易令人滋生矛盾不解之叹。若深入研究,则不难发现上述供求失调之原因不外:
1、供才方面-由于当今之产品皆要求溶入更多更高之科技内涵,而当前瑞士各类教育系统皆无法及时因应并与之相配合,例如就科技新知方面师资之再深造再训练,往往缓不济急,非短期之内可以见效,亦因而直接影响高素质人力之培育。
2、 求才方面-由于面对日益剧烈之国际竞争,业者只有从大力提高产品品质着手,在在急需高素质之人力及人才。
商务成本
土地成本
瑞士全国共有26个邦,每邦之内又分乡、市、镇、区等小行政区,实施地方自治,此类小行政区一般通称为Community,全国总数超过3,000余,每一行政区均有自己之行政组织及财税系统,基本上每一行政区均依联邦及邦政府法令对该区土地做详细之规划,住宅区、商业区、商宅混合区、工业区、及公共设施等不同用途之土地均有清楚之划分,故所谓之「工业用地」,事实上全国到处皆有;至其土地或厂房之取得及租用,则须按照拟投资地区之有关法令办理。近年来由于瑞士经济发展快速,因此工业土地之取得已愈形困难。
瑞士朝野在国境之内,规划下列两类区域,做为便利工商发展之基地:
(一)科技园区(Technology Park)
科技园区主要系开放予从事研发之厂商设厂之用。目前瑞士所设立之科技及研究园区,计有下列数处:
1、Yverdon科技园区(Y-Parc) 私人企业出资75%,政府出资25%,1988年起营运,1990年完成之新址占地9,000平方公尺。
2、小型科技园区(Techno-Pole Sierre SA) 由私人企业经营,Sierre地方政府参与股份,并由联邦政府资助,1989年起营运,1990年占地2,000平方公尺,1995年将扩充为8,000平方公尺。
3、Ecublens科技园区(Wissenschaftlicher Park in Ecublens) 由瑞士联邦理工学院洛桑分校提供土地,并由一私人基金会出资营建,1992年完工,第一期占地31,000平方公尺。
4、苏黎世科技园区(Technopark Zurich) 由私人企业Sulzer/Escher Wyss基金会提供研究及商业用地,1993年3月25日正式开始营运。该园区建立所需之资金,几全由民间业者自行筹措,公家部份仅由苏黎士邦政府补助25万瑞郎。该园区当初设立之构想,系在结合学界(尤其是苏黎世瑞士联邦理工学院)及产业界,将科技研发之成果加速转移至实业产销之运用上。整个园区位于苏黎世近郊之工业区内,占地总面积7万6,000平方公尺,其营运重点除在开发高科技产品外,并提供优惠租金(每平方公尺年租仅在270瑞郎左右),以协助新兴业者或发明人创业。所谓新产品,并非仅指其创意新颖或科技层次高而已,更要求其能为市场接受、达到投资量产行销以求成本回收、进而获得利润为目标。
5、Bern-Bumpliz科技园区(Technopark Bern-Bumpliz) 系由伯恩邦政府所资助之民间企画案,1992年开始营运,占地面积5,000平方公尺。
(二)自由贸易区
瑞士共有19个自由贸易区,其中4个位于巴塞尔(Basel),3个位于日内瓦(Geneve)、2个位于苏黎世(Zurich)及圣马嘎列腾(St. Magarethen),其余分别位于阿劳(Aarau)、伯恩(Bern)、佳梭(Chiasso)、洛桑(Lausanne)、圣佳伦(St. Gallen)、布礼格(Brig)、布克斯(Buchs)及嘎殿扎(Cadenzza)。
劳动力成本
瑞士的劳务成本全欧洲最高,其中职员的工资约占劳务成本的80%。瑞士联邦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对各企业来说,瑞士也是欧洲最贵的国家。
瑞士2006年的人工成本平均为每工时53.90瑞郎。银行保险业的人工更高;餐饮旅馆业则要便宜许多。
2007年月中旬,瑞士联邦统计局(BFS)公布了针对瑞士劳务成本展开的第二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2006年工业及大部分服务业的人工成本平均为每工时53.90瑞郎。比2004所进行的第一次调查结果高4.5%。
薪金的增加是造成劳动成本提升的首要原因。公司员工受教育程度提高、实际工作时间减少使瑞士的小时劳动成本上升。而2002到2004年的平均工小时工资只提高了1.2%。
瑞士金融业的劳务成本远远高于其他任何行业。银行保险业每工时的平均工资从2004年的72.10上升到2006年的80.80瑞郎。
BFS的负责人Didier Froidevaux表示,如瑞士联合银行的总裁Marcel Ospel或已退休的瑞士信贷银行的总裁Oswald Grübel等银行业巨头的上百万薪金使劳务成本大幅度提高。
瑞士联合银行2006年仅为3位正式的银行理事会成员和Peter Wuffli率领的10位集团领导成员就支付了2.468亿瑞郎薪金。而瑞士信贷银行最高领导层的薪水则花费了集团1.783亿瑞郎。
在每小时的劳务支出中,工资和奖金所占比例最大,为83.4%,其次为社会保险费用,占15%。其余各项支出如职员培训、招募等约占1.6%。
除金融保险业外,劳务成本最高的行业是教育和公共管理,每工时的劳务成本分别为66.55和63.85瑞郎。紧随其后的是能源供应业(63.15瑞郎)。而劳务成本最低的行业为餐饮旅馆业与商业,平均劳务支出为每工时33.20和46.45瑞郎。
联邦统计局表示,劳务成本高的行业往往雇员都受过良好教育,其所创造的价值也比较多。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保险业的平均劳务成本每工时上升了12%,而教育业的成本只提高了0.7%。
瑞士绝对是欧洲最昂贵的国家,每小时的平均劳务成本约为33.80欧元(53.90瑞郎)。其次是瑞典,32.15欧元,之后是卢森堡(32欧元)和法国(30.30欧元)。
欧盟的平均劳务成本为每小时20.35欧元。新加入欧盟国家的工时劳务成本还比较低,罗马尼亚和保加尼亚分别为2.70和1.55欧元。
但如果考虑到各国购买力的差异,那么结果就不一样了。不考虑价格差异,瑞士的购买力标准(Kaufkraftstandard,简称KKS)为每工时25.37,排在德国之后(25.39 KKS),居欧洲第六位。以购买力来比较的话,欧洲最昂贵的城市是比利时(29.50 KKS)和卢森堡(29.10 KKS)。
水电煤气成本
基本材料和服务 价格(瑞郎)
煤气 0.939/每字
电 0.245/每度
取暖用油 0.261/升
上水 1.1765/吨
排污费 1.8779/吨
无铅汽油 95 1.195/升
外国企业的设立和人员进入
公司的组织形式
所有获得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有权在瑞士进行商务活动、组建公司、向公司参股或设立分支机构。新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当局的批准,但在一些特殊行业组建企业需获得特殊批准(专利或经营许可),为此申请人必须持有所在州承认的资格证书。
外国企业在瑞士投资可采取以下形式
1、组建新的资本公司或合伙公司;
2、建立子公司或从属于国外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3、对瑞士公司进行参股或收购(可拥有多数股权);
4、与瑞士企业合并;
5、设立合资企业。
其中最常见的是在瑞士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
瑞士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债权法,瑞士企业可分为合伙公司和资本公司(法人)。合伙公司包括:个体企业、简单公司、集体公司和集体有限公司;资本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税法有营业公司、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之分。
瑞士各类公司的定义和设立规定
1、个体企业:根据商法独立经营业务,适用于单独业者和自由业者,不需要履行特别的组建程序,是股份公司外分布最广的公司形式。
2、简单公司: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同约定组建的不需进行商业注册的公司,因此对外无需公开,每位成员对公司计划负共同的和个人的责任。
3、集体公司:不需要履行特别的组建程序,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业者经签订书面合同,共同经营业务,其中业务主管须居住在瑞士,可以不吸收瑞士股东和管理人员,公司组织关系较为简单。
4、集体有限公司:集体公司成员中至少有一个负有无限责任,其它成员只负有限责任,从业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瑞士最重要、最广泛的企业形式。国外投资者经常选用股份公司作为在瑞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仅由公司资产承担对债务的赔偿责任,股本已在股票中被划分出来。
股份公司至少由三名股东组成,应有至少一名股东为瑞士公民并在瑞士居住,可以通过第三人对股票进行托管认购;最低股本为10万瑞郎,至少5万瑞郎股款已经支付(每股至少已付20%);组建程序包括一系列法律行为,并需于公司所在地进行商业注册,注册登记将在工商局公报上刊登。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拥有最高权利,包括:确立和变更公司章程,选举执行委员会(监事会)和审计公司,批准经营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定盈利分配等;执行委员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一名或多名股东组成,成员多数必须是瑞士公民并在瑞士居住(控股公司可有例外,但至少一名能够代表公司的成员必须居住在瑞士)。审计机构负责审核公司年度帐目,并将向执行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审计报告。法人(托管公司和审计协会)也可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必须由专业人员组成并具有独立性。
6、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贸易公司联合组成,拥有自有名称和股本(注册资本)。每个股东都在股本中参股,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在股本中的投资金额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较有吸引力的公司法律形式。和股份公司相比,更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同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较低的最低股本和结构成本;只需两名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可以自行承担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责,无需设执委会;公司章程简明扼要;审计机构可以任意设置。
同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在于:公司股本不能超过200万瑞郎;股东必须记名;贷款能力有限;股份难以转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股本不得低于2万瑞郎,不得高于200万瑞郎;至少需要两名股东(可以是外国人),此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一人公司经营;需要至少有一名业务执行人在瑞士居住。
7、分支机构:债法没有对分支机构作为单独的公司法律形式做出规定。分支机构受瑞士法律(民法、合同法、国际私法)中有关合同规定条款的结束。在许可、登记、税收和记帐方面,分支机构被视为瑞士公司。
8、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多由双方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参股并共同经营(例如外国供货商和瑞士销售商组建一生产销售公司);也可以是基于一个小型计划组建起来的简单公司(例如双方共同参与一个有限期的科研项目)。
如何在瑞士设立企业
在瑞士设立企业形式比较
外国企业进入瑞士市场采取何种形式为佳,要视业务种类、投资目的、经营战略、具体涉及的法律及税收条件而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决定选择何种具体形式,如在瑞士设总部(行政)、工厂(生产)、销售点,组建财务或服务性公司以及建立研发基地等。在确定投资形式后为自己的投资选择合适的公司组建形式则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在瑞士投资一般有以下一些选择:
1、组建新的资本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个体公司或集体公司);
比较: 相对于组建资本公司而言,合伙公司的组建程序更简单、其组建费用也较低。对公司结构的规定也较少,合伙人可以自己直接出任公司行政执行机构的角色。而且,合伙公司不用像资本公司那样,在公司盈利和股东红利两个层面都要缴税,因此税收上较为经济。但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所有权也难以转让。合伙人的名字还必须登记到商业登记册上,因此无法隐名。其组织方式也使其难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合伙公司还有义务上缴社会保险。
结论: 合伙公司仅适合组织结构简单、业务风险也不大的小型公司。而资本公司则适合资本活动很集中的公司,股东的投资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并且应仅承担限于其投入资本的有限责任。
2、建立外国总公司在瑞士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比较: 分支机构相比子公司而言,不需自己独立的资本;总部的拨款便足够了,对拨款所须的款额也没有规定。分支机构的组建程序十分简单,费用较低,其盈利汇出时亦无须缴纳印花税和结算税。但分支机构因为由外国总公司直接管理,也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其经营场所也相应缺乏瑞士企业的性质。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不存在债权关系。
结论: 分支机构首先在税收方面较为经济,而分公司则更能体现企业的瑞士身份并且总公司也仅承担限于其投入资本的有限责任。已经建立的分支机构如果要转形为分公司将面临税务上的困难。
3、与瑞士企业或个人共同组建合资或合伙公司;
比较: 和中国不同的是,瑞士并没有针对瑞外合资或合伙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因此,外国人和瑞士人合资或合伙建立的公司适用的同样是瑞士债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需要特别的审批。
结论: 外国人若和瑞士人合作伙伴共同开展业务,一般适合在瑞士建立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多由双方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参股并共同经营(例如外国供货商和瑞士销售商组建一生产销售公司);而如果是合作结构简单并且风险不大的,那么合伙公司也是可以采用的公司组建形式。
4、以及其他投资形式如:
与瑞士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但不进行参股;
对瑞士公司参股或收购(拥有多数股权)。
在这些投资形式中其中最常见的是在瑞士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设立独资和合资企业。不管是建立分公司还是独资或合资企业,都有两种资本公司的组建形式可供选择,这也是在瑞士最为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即股份公司(Ltd.)和有限责任公司(LLC)。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各方面的详细比较见下表:
|
股份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分支机构 |
组建方式 |
正式组建程序 |
正式组建程序 |
必须进行商业注册 |
目的 |
经济或非经济的活动 |
经济活动 |
目的与主公司相同 |
经济权利人 |
股东 |
股东 |
主公司 |
组建者 |
至少3名组建者(自然人或法人),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必须是住所地为瑞士的瑞士籍居民(控股公司可有例外) |
至少有两名组建者,可为法人,也可为自然人,自然人国籍不限。但至少一名经理的住所地必须为瑞士 |
住所地在瑞士的全权代表(国籍不限) |
组织机构 |
全体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机构 |
经理 |
住所地在瑞士的全权代表 |
责任 |
公司资产 |
公司资产 |
主公司资产 |
资本规定 |
最低10万瑞郎。在组建公司时,股票面值的20%(最低5万瑞郎)必须付清 |
最低2万瑞郎,其中1万瑞郎已经缴付;最高200万瑞郎 |
没有限制 |
有利因素 |
适应于国外投资者、特别是控股公司以及大公司的需求;投资者无需署名;没有公开义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股权便于转让、继承 |
对最低资本的要求很低;结构简单;只需要两名组建者;只需一名经理住所地在瑞士且不需瑞士国籍;不一定有审计机构;只承担有限责任 |
不需要有自己的独立资产;组建费用低 |
不利因素 |
费用高;公司收益和股东红利都要课税 |
最高资本不得超过两百万;股东必须署名;股权难以转让;公司内部结构不灵活 |
主公司要为分支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
在瑞士设立企业程序
组建公司的各项手续根据公司形式和行业不同差别较大,一般从递交文件到新公司开始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至多需要4个星期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如在瑞士投资,首先必须了解瑞士有关行业的市场情况、劳动力资源与成本、法律与税收环境等等。投资者应与联邦经济总局下属的“投资环境”工作组联系,工作组会将投资者具体投资的行业、企业规模等信息通知各州经济部下属的经济促进机构,各州会从促进自身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作出不同反应,由于各州自然条件、市场情况不一样、经济、就业水平也有差别,所有对投资项目的态度及有关规定也不一样。投资者可经过比较或向专家咨询,挑选出合适的、符合自己愿望的投资地点。
投资地点确定之后,投资者可着手进行组建公司的准备工作。如申请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结构,同时联系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最后在当地的经济与劳动局进行商业注册。
1、公司的组建费用
新设资本公司的费用要高于合伙公司。但由于资本公司享有很多税收优惠,因此组建费用实际上不算昂贵。一个股份公司(AG/SA)的组建费用主要包括:(1)印花税:占股本的1%,对股本中的最初25万瑞郎免征税。如果资本公司的股本以及增资金额不足25万瑞郎,免征印花税;(2)登记费用:包括登记费用、土地登记册等项花费,约计2000瑞郎;(3)咨询和律师费用:小公司的此项花费约计5000瑞郎左右。根据股本金额的高低,组建费用(印花税除外)大致为:
股本 |
组建费用 |
10万瑞郎 |
7000瑞郎 |
25万瑞郎 |
7000瑞郎 |
50万瑞郎 |
9500瑞郎(印花税 2500瑞郎) |
100万瑞郎 |
14500瑞郎(印花税 7500瑞郎) |
2、商业登记注册
从事贸易、生产或其它商业业务的企业必须进行商业登记注册,只有在进行商业登记注册后才能获得法人资格。一般到所在州或地区经济劳动部门进行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簿中将列明企业的责任和代表关系,所有的登记注册和登记注销都在工商局公报上发表。进行了商业登记的企业,其公司名称将受到法律保护。
3、帐目的编制与公告
在瑞士,对簿记有一般性规定。企业必须根据业务的规模和种类,正规编制每本帐簿,以确定资产状况、债务及债权状况以及每个营业年度的经营结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商业基本原则每年编制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表格要完整、明确、一目了然。瑞士公司一般都有固定的审计事务所,其对瑞士公司的簿记、帐本定期进行全面审计,瑞士公司在缴纳税收的过程中,除了出示帐本,还必须有公认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外国劳工如何进入瑞士
工作和居留许可
在瑞士,25%的就业人口是外国人。外国人若想在瑞士从业,必须事先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来瑞士投资和创办企业的外国人,或者是外国企业的领导层人员一般都可以获得许可,特别是当其企业可以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以及从事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时。如果外国人在瑞士不是独立从业,由其瑞士雇主为其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一般对专业人员和领导人员都会发放许可。
凡申请居留及居住权的外国人在瑞士停留三个月期满前,需向其所在地的警察当局报告;申请移居及就业者,要在八天内,最晚于就职之前报告登记。有偿录用外国人者,必须立即向当地警察局申报;无偿接纳外国人超过一个月,也有申报义务。
外国人在变更现有驻留条件时,必须提交相关证件(联邦委员会决定哪些证件获得承认)。外国人或其雇主有义务向有关当局真实反映被问及的情况。居留许可可带有附加条件并有其限期。一般情况下,首次颁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居住许可是无条件的许可,申请人必须事先提交有效的原籍证件;瑞士公民的外籍配偶有权要求颁发和延长居留许可,连续居留五年后,有权要求颁发居住许可。
居留和居住许可只在颁发该许可的州内适用,迁移至其它州的外国人,必须在八天之内向迁至州的警察局报告。
居留证种类及申领条件
瑞士有8种授予外国人的身份证和居留证,不同证件规定外籍人在瑞士居留期限及权益。外国人证件分为居留证B、C、Ci、F、G、L、N、S。
1、居留证 B:年度居留证
授予因某种特殊目的因工或非因工在瑞士居留的外国人。
原则上居留证B的有效期颁发时为一年(对于欧盟国家公民五年),如持证者无被拒绝延长的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需国家救济、劳工市场情况),居留证在正常情况每年(或每五年)被延长,但非法律规定。工职人员在交纳或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居留证也可得到延长。
2、居留证 C:永久居留证
授予在瑞士居住够5年(欧盟国公民)或10年外国人(非欧盟国公民)的永久居留权,无期限和地域限制,外国人何时获得永久居留证C由瑞士联邦政府而非州政府决定。外国国籍人在瑞士正常并未间断居住够10年者,可获得瑞士永久居留权。持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瑞士的居留期限无限制,交纳税务方式与瑞士籍人相同。(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交纳税务是每月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而瑞士籍或持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则每年一次性交纳税务)。
3、居留证 Ci:家属工作居留证
外交官家属所持工作居留证,居留期限取决于外交官在瑞士公制期限。儿童截至25周岁也可获得此类居留证。
4、居留证G:瑞士邻国工作人员居留证
在瑞士邻国居住并在瑞士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居留证(德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及列支敦士登) 。持此类居留证者必须每周至少离境一次。
申请此类居留证的条件是:
(1)必须拥有瑞士邻国永久居留权;
(2)在邻国靠瑞士的边境地区居住已超过6个月;
(3)尊重瑞士劳工市场的有关规定;
(4)首次签发的居留证原则上期限为一年,并只允许在签发居留证所在州就职,如更换工作地或职业,必须征得所在州政府批准。
5、居留证L:短期居留证
短期居留证是针对在瑞士的居留时间受限制的外国人,出于某种特定的原因,因工或非因工在瑞士居留者。一般居留期限不超过一年。
瑞士联邦每年仅颁发一定数量的短期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根据工作合同期限,最长可延至24个月。职业培训实习者(年龄在18-30之间,因职业或语言培训须在瑞士参加实习者)同样可获得短期居留证,居留期限为一年,特殊原因可延长6个月。
6、居留证F:暂时居留证
外国人在瑞士申请避难被拒绝而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如因战争(参阅国际法)、黑社会仇杀等)无法返回本国者,可获得暂时居留证。同样,如果出于严重的人身危险等情况而不能返回原籍者,如已在瑞士申请避难4年间未被裁定者,也可获得暂时居留证。
正常情况下,暂时居留证期限为12个月。在劳工和经济市场允许的情况下,持暂时居留证件者可获得非个体自营工作许可。
7、居留证N:避难居留证
在瑞士申请避难并在等待裁决的外国人,可获得避难居留证。原则上在等待避难裁定期间,申请者必须在瑞士境内居留。特定情况下可获得非个体自营工作许可。
8、居留证S:保护居留证
保护居留证属于瑞士暂时居留证,持此证件者不允许离开或再进入瑞士边境。居留证的期限并非持证人允许在瑞士停留的期限,就职或更换职业前,必须申请工作许可。申请工作时须向雇主出示此证。持证者必须在证件失效前2周、或更换地址后8天内主动向发证州政府申报。保护居留证不可作为身份证明之用。
申请工作签证须知
H,L,O,P和Q签证是为在瑞士工作的申请人发放的签证。这几种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瑞士公司或其他机构首先要在瑞士移民局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批准书。如果被批准,雇佣公司将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 I—797 表。
H 签 证:H 签证签发给到瑞士短期工作的申请人。
批准书必须得到瑞士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赴瑞工作签证,须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瑞士转换了身份,其批准书不必从移民局寄至使馆,但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出示 I—797 表的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谈时出示 I-129 表复印件。
L签证:L签证签发给将被派往去瑞士分公司或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需将在瑞士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除要交纳人民币 830 元之外,签证被批准后,还须交纳签证费 996 元。
L签证的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瑞士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人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已在瑞士转换了身份。申请人必须在面试时出示 I-797 表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试时出示 I-129 表复印件。
O,P,Q签证:这几种签证签发给去瑞士进行表演、教学或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表演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专业人员。申请人在中国的工作单位和瑞士的接待方须与瑞士移民局联系,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到签证处申请签证。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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