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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工商优惠政策(摘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1 点击: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区内企业:
《西安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2月8日
 
西安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
 
为有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促进高新区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工作,鼓励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扶持对象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辅导协议且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在高新区金融办备案并通过西安高新区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http://cfsp.xdz.gov.cn)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
3、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券商:
1、具备“新三板”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在高新区金融办按《西安高新区股权融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且按时报送《业务季报表》;
3、认真履行主办券商辅导、督导责任,不弄虚作假,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扶持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后,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
2、企业在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审计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部分,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份,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按其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
3、企业挂牌后,三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企业挂牌后在资本市场定向增发成功融资的,对企业管理团队按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主办券商推荐的高新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的项目团队10万元奖励。
(二)补贴扶持
1、贴息扶持。对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按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给予连续两年的贴息扶持;对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0%给予从挂牌年度起连续三年的贴息扶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保险补贴。扶持对象在享受高新区科技企业保险补贴政策时,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60%补贴;保费大于1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保费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担保补贴。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扶持对象贷款担保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0%;在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补贴担保额的1.5%;1000万元-2000万元的,补贴担保额的1.0%;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2000万元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券商,每年第一季度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信用评级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估,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结果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财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党工委办(监察审计局)参加的专题会审核,审核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3、金融办依据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对拟落实鼓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券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下发文件兑现奖励扶持。
第四条 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废止。
2、企业享受管委会同类优惠补贴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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