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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1 点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允许以股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有权、专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贴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业地产品配套奖励、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通过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支持。各区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算起。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确保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市政府每年适时举办银企对接会,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平台。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市金融办要认真做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鼓励商会和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互助式担保业务,鼓励企业间进行联保互保。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按照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积极开展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和品种,大力发展保理、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融资业务,积极开办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动产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训辅导,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落实《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注册地、纳税地在西安市内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实施奖励。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信托产品等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用地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逐步提高产业用地比例。各区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园区倾斜,鼓励在各类产业园区投资兴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对中小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六、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资助。中小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驰(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奖励。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投资300万元以上、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七、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协作配套。引导中小企业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协作配套关系,围绕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定期开展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对接活动,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交流合作平台。落实工业地产品配套奖励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大企业提供产品配套的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优先与我市中小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配套率。
八、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园区聚集发展。认真落实《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区县重点建设一个工业园区,配套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使其成为吸纳中小企业的重要载体。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积极引导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对区县工业园区实施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方式进行支持。凡进入省级工业园区、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以及市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可直接通过园区管委会申报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九、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发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服务业信息化等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可采用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步伐,实现与国家及省、市中小企业网的联网,逐步形成网上办公和协调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设计电子化、产品数字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鼓励生产型中小企业向服务型转变,重点发展宽带、移动无线技术、网络信息服务等互联网产业和传输网络、应用服务及物联网产业。对符合条件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及软件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西洽会”等全国性和区域性贸易洽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走出去开展产业对接、招商引资等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中小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活动,按照《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我市实施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管理创新。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家队伍、高级工商管理人才和专业适用性技术人才的培养,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培训,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
十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支持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支持。中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十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完善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发展环境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服务效能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推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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